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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冀明确界定恶意欠薪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评论 0 条
 在新《劳工法》讨论引入恶意欠薪刑事化,商界普遍支持,认为雇主应履行雇佣关系责任。不过,倘要立法,要明确界定何谓“恶意欠薪”,以免因界定模糊而存在灰色地带,致日后衍生问题。

建筑界人士说,倘欠薪刑事化,最重要在法例条文中能否公平公正地制订罚则。因当雇主负上刑事罪名后,对未来会有很大影响,故要审愼处理,广泛征询意见。

当然,过去亦有例子是雇主恶意拖欠薪金,其后更借着破产逃避责任,结果要由第三方为雇员垫支薪金,这明显存在欺诈成份,列作刑事处理亦合理。只是对其他破产、拖欠薪金者如何处理,须明确界定,以免太多的灰色地带为日后执法时埋下隐忧。

食品加工厂东主、物业管理商等均认为将恶意欠薪纳入刑事化,是合理的。

在行内,很少听闻有欠薪,但对恶意欠薪,存心拖欠,纳入刑事处理恰当。只担心“一竹篙打一船人”,殃及无辜。毕竟对一些投资失当的雇主,无力偿还薪金的处理方式,要有明确界定。

女企业家商会会长江美芬表示,澳门走向国际化,有必要完善劳工法修订工作。雇佣双方有义务履行责任。倘雇主因经营问题无力支付薪金,认为应循破产垫支基金先行解决。

毕竟现今中小企经营困难,若把欠薪问题纳入刑事化,担心对中小企带来更大的重担。若要刑事化,须清晰界定“恶意欠薪”,透过法律程序厘清问题,以保障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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