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昨日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议员刘焯华指“劳工法”不但要平衡劳、资双方利益,还须顾及社会利益。
恶意拖欠薪金属恶劣的犯罪行为,若不列作刑事化,违法行为不能绳之于法,将无法阻吓及惩戒,无法体现法律和司法公平、正义,希望政府在细则性审议阶段再就法律的修改等技术层面展开探讨。
一般性通过新劳工法
立法会全体大会昨日一般性讨论《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法案。法案行文未厘清“劳动协议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如何界定雇主或雇员提出单方解约的通知期低于或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加入有关长期服务金条款,以对届退休年龄雇员的保障;
如何界定试用期及其协调可与劳动合同中条款的不一致;应否沿用停工补偿制度;法案对减薪的规定是否降低对雇员的保障等等,成为议员讨论焦点,并要求政府澄清,或在细则性讨论时继续探讨。
损雇员权益借机修法
议员李从正指出,面对恶意欠薪问题一再发生,严重侵害雇员利益。现行法律规定惩罚水平无法起到阻吓作用。现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破产欠薪垫支制度更有成为不良雇主“提款机”之嫌。
政府日前表示曾考虑将恶意欠薪行为刑事化,但碍于涉及《刑事诉讼法》、《劳动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带来的困难,维持其属轻微违反规定。质疑政府旣曾硏究,为何不藉劳工法修改的机会作出规定?要求政府重新硏究将恶意拖欠薪金行为列作刑事化。
恶意欠薪属刑事犯罪
劳工局长孙家雄指,政府一直希望制订更重刑罚,保障雇员利益。不是不向这个方向发展,而是遇到重重法律技术上的困难。若因这些困难而拖延已讨论了十多年的劳工法的修订进程,可能对雇员的保障更加不利,政府权衡利弊,维持法案的规定。
对此,议员刘焯华则认为政府的提法,没有考虑过往恶意欠薪行为已是欺骗、犯罪。恶意欠薪不但在不同年代发生,还涉及拖欠、克扣外地雇员薪金等等,恶意拖欠薪金目前实际上已属刑事化的犯罪行为。
质疑罚金不得转徒刑
法案建议将违反法律规定者定为轻微违反,罚处二千至五万元罚金,并规定科处的罚金不得转换为徒刑。他质疑为何死锁罚金不得转换徒刑?但刑法典则规定,“科处徒刑不超逾六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它可科处的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
同时规定“不自愿缴纳或强制下仍不缴纳罚金,即使所犯之罪不可以处以徒刑,仍须服监禁”(视为犯罪)。参考立法会选举法中的贿选行为,规定不可转 换,有条件不缓刑。认为刑法规定上有很多种选择,对于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劳动诉讼法的哪些部分,哪个层面,仍然未有定论,应有更大的探讨空间,无须立即将 恶意欠薪的刑罚限死。
他认为,将确定的犯罪行为列作刑事化是有意义的。劳工法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利益,即公平、正义。对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不绳之 于法,法律、司法将无法体现公平、正义,行政亦无法体现公平正义。他认为恶意欠薪刑事化,“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只要多思考,相信可从法律技术层面解决 问题。
延长细则审议听民意
一般性通过后的《劳动关系一般制度》法案将交由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细则审议。立法会主席曹其眞指出,由于法案涉及层面广泛,将会延长细则审议时 间,希望多听取、多咨询社会意见,呼吁广大居民及议员透过不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议员亦应尽量抽时间列席委员会会议表达,希望政府尽量配合,解除议员的 疑虑。
一般相信,延长细则审议期后,“劳工法”的细则审议期会延至下一个立法会期继续进行,以便社会有充足的时间讨论,达至最大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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