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综合各方消息显示,正交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讨论的《聘用外地雇员制度》行政法规(征询意见稿),基本平衡各方利益,也打破固有以制造业为主的输劳模式,以 响应澳门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有若干内容具争议性,仍须寻求共识。至于征收聘用外地雇员附加费的制度,初稿倾向由行政当局以批示具体订定,但有委员认为该问 题对新制度起关键作用,宜详细探讨。
清晰申审通知流程
一般相信,《聘用外地雇员制度》将具体落实《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第九条“补充本地人力资源”规定,在确保本地雇员的工作权利及就业机会不 受影响的情况下,补充本地人力资源的不足,且依法保障外地雇员的权益。外地雇员,大致分技术雇员、非技术雇员及家庭佣工等三类,非技术外地雇员受配额限 制;一般只有本地居民及公司才可聘用外地雇员,只有严格遵从法规订定的条文后,在本澳工作的非本地人才可聘请外地家庭佣工。不论任一种类的外地雇员,每一 人的劳动关系必须建立于行政当局的聘用许可及劳动合同之上,其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待遇等受劳动合同规范。其中,法规可能会就外地雇员的工资、工时、住 宿、保险等劳动权益,提出明确而有利维权的规范。
外界估计,法规将清晰申请、审批、通知等流程,以及获准输入的外地雇员进入、逗留及离开本澳的程序及情况。不同消息来源都指出,在审批过程中,很可能设有优先聘用本地雇员“关卡”,由劳工局对申请聘用外地雇员是否有诚意聘用本地雇员,先行把关,把现行一些行政程序法规化。
外劳转职极具争议
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方面,由于传统为制造业度身订造的输劳模式,已难适应当前及未来澳门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按项目审批的输劳程序欠缺灵 活,与发展速率脱节;除了“劳力”者之外,澳门也势将从外地输入更多“劳心”的工作者,担任专业技术、行政管理等中高级职务。因此,预料法规有大胆的突 破。有意见认为,外地雇员的劳动合同宜最长三年,如项目符合本地区重大利益,可延至五年;也有建议公司在创成阶段或未正式承批项目前,也可提出聘用外地雇 员的申请;容许及规范非技术雇员、家庭佣工的替换。更有意见提出,探讨外 地雇员为另一企业打工的可行性,倘如是,外地雇员之间可能允许受规范之下实现“转职”。个别工商领域曾经提出,允许外地雇员在同一企业主名下的不同牌照的工作场所内共享的建议,亦在研究之列。不过,消息人士承认上述意见极具争议,仍须深入讨论,暂时未有普遍共识。
征附加费不宜复杂
有人资会委员指出,商界关心的附加费制度,初步倾向另由行政批示具体订出。他认为在输劳总量、审批方式等情况未明朗,太多“未知数”之下,附加费 制度的效益、能否符合原来的政策设想,颇成疑问,适宜审慎研究,也希望当局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他个人认为,附加费数额不宜订得太高。
另有委员赞成聘用外地雇员附加费宜按行业征收,但不应订得太复杂,以免行政成本高昂,得不偿失。假如一些创新措施,如允许外地雇员转职、同一企业 的外地雇员可互相调配等成立的话,会令附加费的征收倍加困难。但也有委员对此不太执?,因培训本地工人政府责无旁贷,培训本地工人实不应单靠这一笔附加 费。该委员最关心的是,不希望见到政策会引起反效果:因向雇主征收附加费,而令外地雇员受间接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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