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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佣纳劳工法利释放劳动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8 评论 0 条
 经济急速发展,人力资源需求亦相应增加,《劳动关系一般制度》草案除把家庭佣工也纳入保障范围,为释放更多人力资源创造条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雇员及妇女的保障,包括明确规范未成年人工作的条件,以及增加产假至五十六天等。

经济发展令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很多家庭主妇更欲重投劳动市场,以致聘请家庭佣工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然而,碍于现行《劳工法》并未保 障家庭佣工的权益,令一些欲投身该行业的人因而却步。因此,草案把家庭佣工纳入保障范围内,以进一步为释放妇女重投劳动市场创造条件。

在未成年雇员参与工作的规范方面,草案维持现行《劳工法》规定,把提供工作的最低录用年龄为十六岁。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雇员,规定须由其法定代理 人向劳工事务局局长作附同理由的预先申请并获批准后,才可在有条件限制下例外参与工作。对于禁止未成年人工作的工序、环境因素等,未来将以批示订定。

此外,草案尙规定雇主拟聘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雇员时,须安排其接受体格检查。对已满十四岁但不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则只限于可在暑假期间工作。

未成年雇员的法定代理人可基于有关工作会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或学业而反对未成年人提供该等劳务,以保障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对于妇女保障,草案把现时的卅五日产假增加至五十六日,同时明确规定妇女因怀孕出现的特别情况,例如非自愿流产、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等,藉以加强对妇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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