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雇主团体代表讨论劳工法修订法案时提出的一些主要内容及应关注重点:
●要求在新法中容许劳资双方因应行业特性和作业模式而自行协订聘用及应聘条件。如此当可省却众多具体内容的争议;且法律亦可前瞻性地预留空间应付 未来的行业或操作,甚或未浮现的问题。但现文本中,一方面在第二条容许双方自行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要遵守法律所定的最低标准,但除法律容许的情况外,又必 须遵守法定最低标准。但第六条第三款明示不容许条件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无效。两个条文颇为矛盾,且首条文(第二条)含意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
●要求取消第六条“较有利原则”。该条文会令新法中一些条文因旧法较有利而无法生效,也会令新旧雇员间有两种标准而产生矛盾,更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理念背道。取消该条文,亦不妨碍雇主维持较有利的条件。
●第二稿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应一些行业或作业需要,可透过协议长至一年。现文稿上限只是三个月,对一些需受较长期训练或先熟习工作的雇用不切实际。
●有薪强制性假日加多四天、产假加多廿一天,有薪病假亦加多六天,另加入加班、夜班、轮班等的额外报酬等。第三稿中,官方提出在强制性假日工作,只需多付一日额外工资(即双工)的条款,也变了补一日额外工资再加一日补假或补钱(即三工)。
●现文本除试用期的单方终止劳动关系赔偿(第十四条)、超时工作的额外报酬(第十八条)、夜间工作津贴(第二十条)、轮班工作津贴(第廿一条)、 单方解约的预先通知期(第六十一条)等,容许自行书面协议外,每周休息日自愿工作补偿(第廿二条)、强制性假日自愿工作补偿(第廿四条)等,在第三稿是容 许书面协议订定,但现文本取消。
●年假方面,社协执委会一直争取累积到期但仍未享受年假的全职雇员,可透过相应工资补偿或协议处理。第三稿文本虽未提及,但阻止年假的侵犯罚则(第三稿第廿九条)是相关工资的两倍,比现劳工法的三倍为优。但第四稿第三十条却维持三倍。
●单方解约的预先通知期,社协执委会除争取“容许双方协议”之外,亦提出双方通知期要一致。第二、三稿文本,双方均以十一天为通知期。但现文本是雇主方要遵守十五天,雇员只七天。
●最近有一些论述提出欠薪刑事化,这方面绝对不行,因要求明显不够客观,这样等同使欠债或商业纠纷刑事化开先例,法律精神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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