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工卡”(俗称“蓝卡”)的首次申领手续。 a. 当雇用外地劳工之申请获批准后,需向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送交欲雇用劳工之名单以办理其“劳工卡”,并附上下列文件: 1. 批准聘用外地劳工之许可批示及劳工暨就业局之公函副本各一份; 2. 受雇劳工名单正本及副本3份; 3. 受雇劳工之旅游证件之身份证资料页副本4份; 4. 身份证副本1份(若属中国内地劳工); 5. 结婚证书副本1份(若劳工属已结婚); b.当交齐所规定之文件后,该警司处人员会交还1份盖有为期20日逗留印章的受雇劳工名单副本予前来申办之人士,以便让有关劳工等待审批。在该印章之效期届满当日,申办人需再次前往该警司查看审批结果。 C.当劳工名单的审查获通过后,受雇劳工需呈交下列文件办理发卡手续: 1. 上述盖有逗留印章的受雇劳工名单1份; 2. 1寸半白底正面近照6张; 3. 旅游证件之身份资料页副本2份; 之后,警司处人员会为受雇劳工套取指模,收取法定之发证费澳门币200元,以及发出为签发“蓝卡”之收据,并在此收据背面盖上为期30日的印章,而有关的劳工则可凭此收据作为等待发证期间在澳指定场所/单位工作之证明; 【注:送交上述文件之副本时,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对。审批及签发程序需时约40个工作天(特殊情况除外)。】 d.有效期 “劳工卡”的有效期与劳工暨就业局所批准的劳务合同之期限相同,且最长为2年,但不得超过有关劳工之旅游证件之有效期届满前的30天。 【注:上述关于不可超过旅游证件有效期30天之规定,并不适用于持有《因公通行证》之内地劳工,其“劳工卡”的有效期是按照有关“赴澳劳务签注”的有效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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