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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韩劳务 就业资格签证为五年 合法就业期为三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6 评论 0 条
 据介绍,自3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9种情况之一的人,均可赴韩劳务劳务。  一、出生时是韩国公民,在韩国有户籍记录者及其子孙。
  二、获得为韩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嫡亲亲属邀请的人。
  三、根据韩国有关法律规定,对韩国有功者或其遗属及家属。
  四、对韩国有特别功劳或对韩国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五、以留学资格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和配偶。
  六、根据2006年韩国施行的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七、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记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八、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限60岁以上的高龄同胞)。
  九、不符合1―8条的由韩国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
  一、出生时是韩国公民,在韩国有户籍记录者及其子孙。
  二、获得为韩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嫡亲亲属邀请的人。
  三、根据韩国有关法律规定,对韩国有功者或其遗属及家属。
  四、对韩国有特别功劳或对韩国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五、以留学资格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和配偶。
  六、根据2006年韩国施行的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七、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记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八、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限60岁以上的高龄同胞)。
  九、不符合1―8条的由韩国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  我国使馆根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将于3月4日开始将过去的亲戚访问签证作为访问就业资格的签证来签发。签证为五年,其中合法就业期为三年。
  我国使馆根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将于3月4日开始将过去的亲戚访问签证作为访问就业就业资格的签证来签发。签证为五年,其中合法就业就业期为三年。  另据介绍,韩国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将在9月16日以后在我国开始,在此之前的一切有关赴韩劳务相关考试,韩国政府不予承认。
  另据介绍,韩国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将在9月16日以后在我国开始,在此之前的一切有关赴韩劳务劳务相关考试,韩国政府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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