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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6 评论 0 条
 外国人登记

1) 登记对象
入境之日起,滞留 91天以上的人
丧失韩国国籍、获得外国国籍或韩国国籍出生的外国人等得到滞留资格,至当日起停留 90日以上的人。

2) 登记时期
入境之日起,打算滞留 91天以上的人,至入境日的 90天以内,要求滞留资格或变更许可的人,得到批准时(立即)

3) 外国人登记对象

入境之日起,打算滞留 90天以上的人
丧失韩国国籍、获得外国国籍或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等得到滞留资格,至当日起停留 90日以上的人。

<外国人登记例外>
对于以下的外国人免除外国人登记程序。
- 外交, 公务, 协定随行者及其家族(A-1, A-2, A-3)
- 从事外交, 产业, 国防等重要业务的人及其家族,其他法务部长官特别认为有必要免除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
滞留 6个月以内的持有加拿大国籍的国民中,打算从事以下停留 资格活动的外国人。
- 文化技术(D-1), 宗教(D-6), 访问同居(F-1), 同伴(F-3), 其他 (G-1)

○ 外国人登记时期
打算在大韩民国停留 90天以上的外国人。
→ 入境之日起 90天以内
得到停留资格或变更许可的外国人。
→ 得到该批准时 (立即)

4) 携带外国人登记证的义务
停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必须常常携带护照、外国人入境许可或外国人登记证。(但, 满 17岁未满的外国人除外)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或有权限的公务员等在执行公务时,要求提示护照和外国人登记证时,外国人必须积极配合。

5) 准备资料
《共同文件》
-护照
-外国人登记申请书(出入境事务所备置)
-彩色照片( 3 c m×4cm) 2张
-手续费: 1万圆

补发外国人登记证

1) 补发事由: 丢失、毁损、记载栏不足、外国人登记事项(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变更
2) 申请时期: 发生补发事由之日起 14日以内
3) 具备资料
- 外国人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 申请事由解释资料
- 彩色照片( 3×4cm) 1张
- 旧的外国人登记证
- 手续费 10,000圆

外国人滞留(签证)及活动范围

1) 外国人的滞留
- 短期滞留: 滞留期间少于 90天以下
- 长期滞留: 滞留期间超过 91天以上
- 永久居住: 没有滞留期间的限制
2) 滞留外国人的活动范围和国内就业
- 外国人在滞留资格和滞留期间范围内可以滞留,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不能进行政治活动。
- 就业时,应持有滞留资格,而且只能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如果变更指定的工作场所,必须到管辖出入境事务所申报并得到批准。
《能够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
短期就业(C-4), 教授(E-1), 会话指导(E-2), 研究( E-3 ),
技术指导(E-4 ), 采访(E-5), 艺术卖艺(E-6), 特定活动(E-7),
研修就业(E-8) ,非专门就业( E-9),内港船员(E-10), 观光就业(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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