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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韩劳务的新政策 - 放宽对朝鲜族赴韩国打工限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1 评论 0 条
 

据有关资料,自2007年3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9种情况之一的人,均可赴韩劳务(合法打工)。

  一、出生时是韩国公民,在韩国有户籍记录者及其子孙。

二、获得为韩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嫡亲亲属邀请的人。

  三、根据韩国有关法律规定,对韩国有功者或其遗属及家属。

  四、对韩国有特别功劳或对韩国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五、以留学资格(D2留学签证)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和配偶。

  六、根据2006年韩国施行的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七、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记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朝鲜族)。

  八、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朝鲜族),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限60岁以上的高龄同胞朝鲜族)。

  九、不符合1―8条的由韩国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朝鲜族)。

  我国使馆根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于3月4日开始将过去的亲戚访问签证作为访问就业资格的签证来签发。签证为五年,其中合法就业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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