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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加快外国人雇用许可制实施步伐(韩国旧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1 评论 0 条
 韩国政府加快外国人雇用许可制实施步伐

2003年7月31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法律案》,该法律案构筑了外国人雇用许可制的基本框架。经过半年多的紧张准备,今年3月9日,韩国国务会议通过了《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法律案实施令》和《关于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法律案实施细则》,宣布外国人雇用许可制正式启动。现将近期以来韩国政府关于外国人雇用许可制的实施政策综述如下,供同行参考。
成立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
2004年3月,依据《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法律案》第4条的规定,韩国在国务调整室内设立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表决有关引进外国劳动者的规模、行业、派遣国家等人力政策。考虑到委员会成员的重复性,韩国政府决定将现在负责产业研修生政策审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外国人产业人力政策审议委员会并入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以便统一协调产业研修制和雇佣许可制的政策和引进规模。
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已于今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今年韩国引进外国劳动者(含研修生)的规模、行业和部分派遣国家。
韩国引进外国劳动者的规模和行业
韩国劳动部经济研究院经调查研究认为,外国劳动者的引进规模主要应考虑现在韩国外国劳动者的就业现状和被韩国劳动者替代的可能性。据韩国政府统计,截止2003年4月,在韩国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共计373,467人,其中,研修生和研修就业者50,943人,其他合法就业者15,370人。按照2003年11月15日韩国法务部的合法化政策,已经有184,199名非法滞留者转为合法就业者,以上3种合法就业者共计250,512人。
另据韩国劳动部经济研究院的调查表明,目前韩国政府允许外国人就业的行业中劳动力缺额为88,145人。综合以上两种情况,韩国暂定引进外国劳动者的总体规模为343,000人(含在韩的研修生、研修就业者和各种合法就业者)。具体行业分布如下:制造业220,000人;服务业61,000人;建筑业50,000人;水产业7,000人;农畜业5,000人。
在上述总规模范围内,具体每年的引进规模和行业分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决定。今年3月25日,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外国劳动力供求计划》,今年制造业等5个行业引进外国劳动力总规模为79,000人。其中,雇用许可制25,000人,就业管理制(特例者)16,000人,产业研修生38,000人。
具体行业名额分配如下:制造业40,000人(雇用制17,000人,产业研修生23,000人);建筑业26,000人(雇用制6,000人、就业管理制12,000人、产业研修生8,000人);服务业4,000人(全部为就业管理制);农畜业业4,000人(雇用制2,000人、产业研修生2,000人);近海渔业5,000人(全部为产业研修生)。
从2005年开始,韩国政府将根据逃跑率、非法滞留者比率、雇主评价等因素,每年调整两种制度的引进规模。韩国政府曾多次强调:适用雇用许可制派遣国家的非法滞留者中,按照法务部要求自愿出境的人员可以直接列入该国的求职者总名单中。也就是说,派遣国家的非法滞留者回国人数越多,该国的雇用许可制名额也就越多。

随着雇用制计划的确立,韩国政府将严厉打击非法滞留者及其雇主,杜绝雇用非法滞留者现象。
选定适用雇用许可制的派遣国家
为选定派遣国家,韩国劳动部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对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中国、菲律宾、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蒙古等8个候选国家逐个进行现场考察,最终从中确定5个派遣国家,并签订《劳动力派遣与谅解备忘录》。目前,已经确定的派遣国家有菲律宾、泰国和蒙古。其他国家待有关措施完善后再定。
确定上述8个侯选国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雇主的选择意见;派遣过程的透明性;派遣人员的逃跑率;保证外国劳动者回国可能性;外交、经济的影响力。侯选国家的选拔和评价范围仅限于已经派遣产业研修生的17个国家,这是因为产业研修生占韩国合法引进外国人总数的90%以上。
政治、外交关系韩国政府与被选定的派遣国家签订《劳动力派遣与谅解备忘录》后,派遣国才能按照韩方的要求编制求职者名单,7月底结束外国劳动力雇用与管理电算联网程序的编制工作。今年8月份韩国雇主将开始从政府提供的外国劳动者求职名单中选择自己缺乏的劳动力。
适用雇用许可制的行业限制
考虑到现行产业研修制与雇用许可制的并行,为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韩国政府除将两者的最高决策机构合并外,还对一些行业和作业场进行了限定,原则上是一个作业场实行一种制度。从中长远看,产业研修生制度将逐步转化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纯粹的技术研修,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技术工人,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而雇用许可制将成为今后解决韩国国内劳动力不足的主要途径。主要行业的限制措施如下:
1、 制造业
由于韩国制造业先后引进了125,000名研修生,占产业研修生的90%以上,韩国政府决定,制造业可以同时实行产业研修制和雇用许可制两种制度。为了便于管理,已经实行产业研修生制度的企业可以继续维持原有制度,但不能申请外国雇佣制工人;对于新申请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外国雇佣制工人,也可以申请研修生,但只能选择一种制度,不能既使用研修生,又使用外国雇佣劳动者。即一个作业场只能实行一种制度。不过,使用合法化外国劳动者的企业除外。
2、建筑业、水产业和农畜业
虽然建筑业、水产业和农畜业也实行了产业研修生制度,但规模很小。因此,韩国建设交通部、海洋水产部和农林部经过内部讨论后,准备提交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转为单一的雇用许可制。但考虑到从事农林、畜牧和水产业的外国劳动者由于作业时间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加班费不适用《劳动基准法》,韩国政府将另行研究解决方案。
对于派遣国家,起初韩国劳动部也曾提出,一个派遣国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的原则。即,产业研修制和雇用许可制二者取其一。事实上这是行不通的,因为雇用许可制的派遣国家是从研修生的派遣国家中产生的。但有一点已经明确,即已经经营研修生派遣业务的公司不得再从事雇用许可制的外国劳动者选派业务。
用雇用许可制的外国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

雇用许可制较之于产业研修制最大的进步是:外国劳动者的地位和待遇比研修生有很大改善。
1、外国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外国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同韩国人一样享受《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产业安全保健法》和《劳动关系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被雇用进行家务劳动的外国劳动者同韩国人一样,不适用《劳动关系法》,而按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从事农林、畜牧、水产业的外国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有关规定,需依据相关法令另行规定。
2、外国劳动者劳动场所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外国劳动者有权提出变更劳动场所:A.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重新签订合同时;B. 由于企业破产、倒闭、停业等原因,外国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时;C.农林、畜牧业因季节性休业或非正当理由,外国劳动者被解雇时;D.企业因被取消外国劳动者雇佣资格或限制其雇佣外国劳动者时;E.因伤害、身体不适等原因,外国劳动者在本企业不能继续劳动,而可以在别的企业继续劳动时。
当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向所管辖的雇用安全中心提交变更企业申请书,如在提出申请2个月内,或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新雇主没有向雇用安全中心申请变更许可时,外国劳动者必须出国。
外国劳动者申请变更企业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外国劳动者申请变更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必须是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可以引进外国人劳动者行业;变更企业的外国劳动者必须到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办理滞留地变更手续。
3、 适用雇用许可制的外国劳动者享有的各种保险
(1)合同期满回国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合同期满如期回国,防止非法滞留,韩国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5人以上外国劳动者的企业和雇用具有1年以上就业期限劳动者的雇主,从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按外国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另行储蓄,由于不同行业外国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同,定期储蓄额也不相同,具体金额由劳动部确定。但建筑业特例者除外。
没有逃跑且工作1年以上的外国劳动者,在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可以直接要求一次性返还储蓄金额;逃跑或工作未满1年的外国劳动者,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储蓄金额归属雇主;工作1年以上后逃跑的外国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向雇主要求支付法定退职金。外国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回国保险收益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2)回国交通费用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顺利回国,韩国劳动部规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企业必须按劳动部规定的金额一次****纳外国劳动者回国保险费,该费用因国家距离远近而不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外国劳动者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回国费用:A、滞留期满要回国时;B、在滞留期满之前回国时,临时回国除外;C、逃跑的外国劳动者自愿回国或强制回国时。
当外国劳动者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返还保险金。
(3)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韩国劳动部规定,凡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雇主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金额加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雇主雇用特例者除外。
当雇主或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韩国劳动部要求,外国劳动者自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缴纳劳动部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伤害或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保险金。
(5)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按照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长期雇佣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或工程总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建筑企业,必须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补偿金。
(6)雇用保险(失业保险)
为保障外国劳动者在企业正常工作,不被雇主随意解雇,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参加雇用保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外国劳动者,在没有安排到新的企业之前,外国劳动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失业补偿。
(7)医疗保险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共同加入医疗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免费治疗。
(8)国民年金 (养老保险)
韩国劳动部规定,凡在韩国以就业者身份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和雇主必须无条件加入国民年金。按照国际相互主义原则,对已经签订国民年金互助协议国家的外国劳动者,当其滞留期满回国时,可以领取已交的全部国民年金。国民年金由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共同交纳。
目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 : 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中国、菲律宾、伊朗、泰国、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不适用国民年金返还的派遣国家有:尼泊尔、越南、孟加拉国、缅甸、巴基斯坦、土耳其、乌克兰、俄罗斯。
如果说在此之前韩国的雇佣许可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已经真切地感受到了它匆匆的脚步。面对现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让更多的老百姓走出国门,实现他们勤劳致富的梦想,我们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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