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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对外国人紧急法令做出新修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9 评论 0 条
  2007年3月13日,罗马尼亚议会批准了新修改的外国人紧急法令。新修改的法律对于外国人办理签证、居留的有关条款变化不大,表述更为明确、严谨。
  新法有以下两处主要变化:
  新法规定,外国人申请从事贸易活动的签证,需有罗外资署出具的投资证明;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每人10万欧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每人7万欧元的在罗银行的存款证明。比旧法规定的7万和5万欧元有所增加。
  另,新法还增加了,凡投资额大于50万欧元或创造了超过50个合法的就业岗位的外国人,可办理3年期短期居留的规定。
  新修改的外国人法关于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的居留延期的译文如下:
                    第55条
              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的居留延期
  (1)来罗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给予居留延期:
  a)罗马尼亚外资署的投资证明;
  b)合法的公司地址证明;
  c)证明其为某一贸易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并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d)如果是股东,出示每月不少于700欧元的生活保障证明;如果是公司合伙人,需要每月500欧元的生活保障证明。
  (2)以后居留再延期,需符合以下条件:
  a)所从事的活动须符合投资计划;
  b)从事活动的目的符合原定目的或是原定目的的继承、发展;
  c)合法的公司地址证明;
  e)公司股东,投资额应大于7万欧元或至少创造15个就业岗位;若是公司合伙人,投资额应大于5万欧元或至少创造10个就业岗位,雇员应合法且手续健全;
  f)若是公司股东,每人每月至少700欧元的收入证明;若是公司合伙人,每人每月至少500欧元的收入证明,此收入必须在罗境内获得。
  3)延长居留需准备以下文件:
  a)已获罗外资署批准的投资计划;
  b)活动符合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c)公司全套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该贸易公司名称和地址、主要项目、法院批文、公司运行期限;
  d)由于贸易公司修改章程而依法进行的备案证明;
  e)财政部门根据年报表提供的:贸易额、总投资盈亏表;
  f)地方劳动监察局提供的雇佣劳动人数或在该部门办理的劳务合同。
  (4)如果投资额超过10万欧元或创造25个工作岗位,生活保障证明可用其他文件代替。如果投资超过20万欧元或创造50个工作岗位,则无需生活保障证明。
  (5)上述短期居留权为一年期。如申请人提供至少50万欧元或创造了至少50个合法就业岗位的证明,居留权可延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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