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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劳务的再次特别提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9 评论 0 条
 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可以从事输韩劳务为幌子,组织培训劳务人员并收取费用。再次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传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7年4月10日,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代表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现双方正就落实和实施《备忘录》协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必须由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确定后,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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