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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6 评论 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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