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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劳工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04 评论 0 条
 1、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长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可由外国雇员担任,其他工作应由古巴人担任。

2、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 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劳动许可证。
3、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雇工必须通过由劳动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雇员公司雇用,自己不能直接雇佣,除非在投资批准书上有特别规定。合作企业雇工由古方负责按法律有关规定雇用。独资、合资公司与一般雇员之间不存在劳资关系,雇员公司同工人有劳资关系。

4、独资、合资公司认为职工不称职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雇员公司调换,由雇员公司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该职工支付赔偿,独资、合资公司再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雇员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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