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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重申将以法律形式规范外地雇员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03 评论 0 条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7月10日细则审议《劳动关系一般制度》草案。澳门特区政府代表重申,将以法律形式订定规范外地雇员制度。

  据悉,草案内容适用于以个人劳动合同受聘于政府的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可向劳工事务局投诉或透过法院解决。由于这些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参考公职人员制度的标准,相信不会出现议员担心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澳门劳工事务局长孙家雄与澳门特区政府法律顾问昨日列席委员会会议。三常会主席郑志强会后表示,这次会议除厘清“草案”第三条中个别定义的内容外,主要集中讨论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平等原则”。有委员指法案列明“不适用于《澳门公职法律制度》规范的劳动关系”,向政府代表提出,以个人劳动合同受聘于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新劳工法”的适用范围,并担心其受“新劳工法”规范,相关的福利和工作待遇与“新劳工法”所订的法定最低标准会否矛盾。

  特区政府代表指出,“新劳工法”将适用于以个人劳动合同受雇于政府的工作人员。目前这部分人员约有一千六百人,半数受聘于民政总署。这些人员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条款,是参考了公职法律制度。实际上,公职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远远优于社会上的个人劳动合同,目前这些参考公职法律制度签署的个人劳动合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亦优于社会上的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待遇,相信不会出现议员担心的情况。

  根据《澳门公职法律制度》规定,公务员若出现劳动纠纷作出投诉,可透过廉政公署或行政法院解决。受“新劳工法”规范的个人劳动合同人员,遇上劳动纠纷,可向劳工局投诉或透过法院循司法途径解决。

  三常会将继续细则审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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