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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韩国婚姻常见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1 评论 0 条
 

*****是否可以通过邮寄递交签证申请?

为了防止仮结婚以及减少韩中国际结婚中间人的活动空间,本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不接收通过邮寄递交的签证申请材料.

********过去在韩国有过非法滞留经曆的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结婚同居签证?

过去在韩国有过非法滞留经曆的中国人也可以申请F2签证.但是,在那些由于过去在韩的非法滞留经曆而被韩国有关机构登记为入国禁止者的情况,韩国驻华使领馆则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与国内有关部署进行协调工作.

*********韩中国际结婚大部分都是中国女性与韩国男性结婚的情况,反过来,中国男性与韩国女性间的手续是否与此相同?

关于韩中国际结婚,没有性别差异.因此,与韩国女性结婚的中国男性也需要履行相同的结婚登记及F2签证申请手续。

*********申请签证具备材料中,韩国配偶方的身元保证书如何准备?

在韩国国内公认的公证机关可以办理.身元保证书主要内容是证明被邀请中国人配偶的身元,以及保证被邀请人在韩国滞留时行为合法.各公证机关已经具备一定格式及内容的身元保证书样本作为参照.

*********申请签证具备材料中,韩国配偶方的财政能力证明材料指的什么?

韩国配偶方的财政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与韩国人的财政情?相关联的所有材料,例如,在职证明书,不动产登记簿藤本,租房合同,存折证明,纳财产税证明等.当事人需要出示能 出示的与自己情 相符的材料.

*********申请结婚签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都有哪些?
中方:
1.护照
2.2张照片
3.1张签证申请表
4.1张结婚签证申请表
5.1张标准领事面谈确认表
6.1张国际结婚调查问卷结果表
7.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9.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有与邀请人结婚事实的记载)
10.未婚,未再婚或结婚证明书(需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11.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前配偶死亡时需出具前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12.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北京管辖范围的)

韩方:
1.韩国律师事务所公证过的邀请函原件
2.1张照片
3.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登录表誊本
5.户籍藤本
6.印鉴证明书
7.交往经历书(需含有邀请人的署名及印章等内容)
8.在职证明书
9.能够证明经济能力的材料(房地产登记簿誊本,出租及承租合同,存款证明等)
10.通话记录(最近三个月)
11.直系血亲对此国际结婚的同意书(需2位直系血亲提供并应含有2人的署名、印章及印鉴证明书)

**********是否可以通过委托手续申请签证?

F2签证申请时及领取结果时都不能通过委托手续申请签证.只是在要求及确认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出示含有申请签证的中国人亲笔签字的委托公证书.

**********新制度下,签证申请时要求的材料似乎变得严格了

对于F2签证申请材料的审查,本领事馆等韩国驻华使领馆一直都是本着原则进行彻底的审查.盡管,在表面上新制度下要求的签证申请材料更多了.然而,在事实上,这只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过去未婚公证及结婚公证领事确定时需要提交的部分材料而造成的.

**********过去曾经在韩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未婚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被拒的情况怎么办?

过去曾经在韩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未婚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被拒的事实,在新的制度下,对于结婚登记或申告并没有影响.但是,韩国驻华使领馆已经将被拒记录电算化,在今后签证申请审查时,会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资料.

***********少数已经进行"韩国式"结婚登记,但没有在中国取得结婚公证书的情况怎么办? 

这种情况,拿着韩国颁发的韩中两国国民结婚公证书,即可以在中国的户籍主管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同时,在新的签证制度下,这种情 的中国人在申请F2访韩签证时,可以不提交原本要求的中国机关发给的结婚公证书,仅仅具备记载了与韩国人的结婚事实的中国人户口本即可.

***********是否规定了结婚登记对象国的顺序?

否.原有制度是必须先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以后,才可以在韩国进行婚姻申告.然而,新制度可以自己选择先进行结婚登记或申告的国家,没有顺序规定.

************实行新制度,有可能助长假结婚的数量?

通过周密的签证审查制度,本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已经在防止假结婚的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努力.虽然,本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将使得没有关于婚姻的领事公证材料也可以进行结婚登记,但是,本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对于与是否进行结婚登记无关的签证审查程序,也将能彻底查出仮结婚者.

***********韩国驻华使领馆废除领事确认制度,而中国驻韩使领馆仍然要求领事确认程序,这是否不公平,是否违反了互利原则?

国际司法原则是,登记国际婚姻时要根据登记所在国相应的国内法决定.因此,韩国根据****院对于韩中两国国民国际婚姻相关问题的例行规定,免去韩国驻华使领馆对于中国人婚姻相关公证材料的领事确定手续.但是,根据中国"关于中国国民与外国国民婚姻登记处理规定"等国内法,韩国人的婚姻公证材料需要得到中国驻韩使领馆的领事确定.这 区别是由于两国国内法上的差异产生的,与国家间的平等或是互利问题完全无关.

***********已经办理好未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程序,但还没进行结婚登记的情? 

在本领事部等韩国驻华使领馆拿到的公证书可以直接向韩国户籍管处递交,以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即无须办理新的未婚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

************新制度与原制度的最大差别之处?

有许多不同.其中最大差别之处在于,
第一:韩国驻华使领馆领事确认制度在原制度里是韩中两国结婚登记前的必经程序;而在新制度下则无须办理.
第二:原有制度是必须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后,才能在韩国进行婚姻申告;而新制度则改善为韩中两国任何一方都可以首先选择进行结婚登记或申告.
第三:重要差别之处则在于,为结婚登记或申告,原制度需要未婚公证和结婚公证两道手续,而新制度则改善为只要求其中一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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